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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移动通信公司本地通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 2000-03-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13号
辽宁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移动电话本地通话费实行阶段性优惠的请示”收悉。根据移动通信市场现状和应广大消费者的要求你公司开展了本地通业务。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在二000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入网的本地通用户资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月租费执行标准:沈阳、本溪、丹东、阜新、辽阳、营口、朝阳市按25.00元收费,大连、鞍山、抚顺、锦州、铁岭、盘锦、葫芦岛市按20.00元收取。
  二、通话费每分钟0.20元。执行期间,如果国家对移动通信资费有新的规定或调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以上批复标准,请你公司在各地营业场所予公司,并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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