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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局
发布文号: 鲁财税[2002]31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转发给你们。经国务院批准,今年,我省在全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述通知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屠宰税。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省政府于2002年6月18日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告》。经研究确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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