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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0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鞍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鞍价发[2000]45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
  居民用水由每吨1.12 元调整到1.35元。
  工商业用水由每吨1.92元调整到2.30元。
  基建用水由每吨平均3.87元调整到4.20元。
  三星级以上宾馆用水由平均每吨5.12元降低到4.00元;二星级以下宾馆用水(含招待所)由平均每吨3.12元调整到3.00元。
  饮食特级、一级企业由每吨4.62元调整到5.00元;二级以下企业由每吨3.12元调整到3.50元。
  机关团体用水由每吨1.42元调整到1.70元。
  泳池用水由平均每吨3.95调整到4.20元。
  高消费用水由每吨10元调整到11.60元。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同意你市政府对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00元。
  三、同意你市在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不调整水价的政策。
  以上批复价格自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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