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全省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1 生效日期: 2000-04-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全省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21日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全省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户口管理及人口流动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口整顿的主要内容
  1.摸清辖区内常住户口人数、流动人口及人户分离人口底数,并重点查清因各种原因手持证件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和未注销常住户口人员,以及尚无户口的“黑人黑户”,为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2.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集中解决一批遗留的户口问题;纠正户口登记中的各项差错,使户籍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户籍登记的项目准确、无误。
  3.农村地区要推进农村户口城市化进程;城镇地区对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不一致的,要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加以解决,并落实管理措施。
  4.户口整顿及人口普查登记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订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各级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二、政策与原则
  户口整顿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0号文件精神进行,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户口管理工作的规定精神处理好下列问题:
  1.出生婴儿落户问题。出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问题,应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41号)精神和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计生委、统计局、公安部《关于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国人组字[2000]3号)精神,准许他们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本着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给予登记常住户口。对于收养的婴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省民政厅、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发[1999]6号)精神予以解决。
  2.人户分离问题。对于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认真核对清楚并做好宣传工作,使其主动配合搞好户口整顿工作。有条件解决人户分离的应做好工作,将人户分离减少到最低程度。本人愿意解决人户分离,只因门、楼牌编制未定、新建小区行政区划未定等原因而未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应采取措施给予解决。其他人户分离人员经动员不愿将户口迁到现住地的,应将住址和人员情况搞清,坚持常住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措施。
  3.手持证件及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对因转业复员、大中专毕业手持迁移证件的人员,因一时找不到工作单位,又确实从本户口所在地迁出的,应给予落户。对因其他原因手持证件,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落户。对于迁移证件丢失或多年无户口的“黑人黑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4.流动人口问题。查清流动人口问题,直接涉及到人口普查的准确性。各级公安机关在户口整顿期间,要依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集中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整顿的重点是对居住在租赁房屋、建筑工地、工矿企业内部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暂住人口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逐人登记造册,搞清原住地和暂住时间,对未及时办理暂住登记的,应及时补办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5. 解决重、漏户口和各种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对于困死亡、参军、出国、逮捕等原因未注销户口的,以及因出生、复员、回国、释放等原因未登记户口的,经核对清楚后,该注销的注销户口,该登记的应给予登记户口。对于户口登记项目有差错,经核实确属公安机关登记造成差错的应给予改正。对于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给予变更。对于要求更改年龄、姓名、民族等项目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法和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对辖区内常住户口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及手持各种迁移证件人口实行逐户、逐人、逐项进行入户核对的办法,并采取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内存储的人口信息与本人申报“五对照”的办法进行。在本户口管辖区域内,分成若干个户口整顿责任区,做到辖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
  户口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从2月至7月中旬。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设立户口整顿机构;进行户口整顿试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户口整顿工作方案;开展户口整顿宣传工作;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做好户口整顿所需文件、报表、簿册的印刷、登记等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调查核实阶段,时间从7月中旬至10月中旬。采取入户调查的方法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通过认真核实户口、人口,切实做到辖区内各类人口底数清、情况明、项目准;要做好调查核实阶段中户口整顿与后续入户登记的衔接以及户口整顿辖区划分与普查区、调查小区划分的衔接工作;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各类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和解决。各乡、镇、街公安派出所要于10月中旬后,将辖区内通过户口整顿获取的人口资料按普查区和调查小区分布转交给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供人口普查登记时参改。
  第三阶段为整改处理和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10月中旬至10月底。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检查验收首先是自检,自检合格后,报上一级户口整顿机构进行检查验收。户口整顿检查验收的标准是:
  1.领导重视。市、县(市、区)主管领导高度重视户口整顿工作,并亲自指导户口整顿的各阶段工作;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亲自抓户口整顿工作,并及时解决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户口整顿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门的户口整顿组织,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到位;较好地解决了户口整顿经费问题。
  2.搞好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了一次户口法规教育,提高了配合搞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和遵守户口管理制度的自觉性。
  3.认真组织培训。户口整顿前,认真组织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户口整顿工作人员熟悉户口整顿工作业务,认真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4.查清了人口底数。辖区内常住户口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能够处理解决的及时处理解决,达到了户口登记项目准确、齐全,群众满意率较高的工作目标。经过户口整顿,常住户口人口净差错率达到1%。以下,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率达到95%以上。人户分离人口底数和住址清楚,并登记造册,落实管理办法。
  5.健全了各项户口登记制度。针对户口整顿存在的问题,健全了各项户口登记制度,并向群众公开、公示。各种户口档案资料齐全、规范。10月底前全面完成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工作。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户口整顿工作的领导,要把户口整顿工作纳入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公安机关在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户口整顿人员的抽调,原则上应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统筹安排,户口整顿人员一般可按400:1的比例进行选调。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或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解决。
  各地有关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省公安厅。
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2000年4月10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