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中(一)字第093002163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3002163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促进城乡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并配合推动高中职社区化政策,补助县(市)立完全中学资本门经费,特订定本原则。
二、补助对象:各县(市)立完全中学。
三、补助范围:依高级中学设备标准之相关规定充实教学所需设备;其主要范围如下:
(一)各学科教学实验室(含实验室废液分类储存设施及设备)、视听、信息设备(含网络设施及设备)。
(二)图书馆图书数据及设备。
(三)家政与生活科技、艺术生活等专科教室及相关教学设备。
(四)饮食卫生、厕所、照明、体育、保健设备。
(五)设置前四款设备所需之附属必要设施。
四、补助基准:
(一)基本补助(以总补助经费百分之七十核算):
1.补助每校基本额度以十个基数为基准。
2.以高中部班级数为补助范围,其基本补助额度至少一班,每增一班增加一个基数,至多以三十班为限。
3.前一年曾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校务评鉴之完全中学,增加二个基数。
4.八十七学年度(含)以前及九十一学年度(含)以后设立之完全中学,增加补助三个基数。
5.参酌前一年度补助经费执行成效,酌予增减补助基数。
(二)竞争性需求补助(以总补助经费百分之三十核算):本款经费申请以补充基本补助不足部分,并以可彰显学校发展特色者为限。
五、审查作业:
(一)基本补助由本部依据各县(市)政府所报学校基本数据(附件一),依第四点第一款各目规定计算总补助基数,再依该年度预算数核算补助各校金额。各县(市)政府应于每年二月中旬前陈报基本资料,本部于每年三月上旬前核定补助金额。
(二)竞争性需求补助由各校提报申请计划(申请表如附件二、三),由所属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初审,并排定优先级后报本部复审;本部依各县市政府所送之申请案,就其迫切性、发展性及合宜性进行复审,并决定补助金额。各县(市)政府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报申请计划,本部于每年四月底前核定补助金额。
六、经费请拨及结报:依本部订定之「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网址://www.edu.tw/EDU_WEB/EDU_MGT/ACCOU-NTING/EDU9460001/a03/A3-00.htm?FILEID=82370
open,要点如附件
四、成果报告表如附件五)办理;各县(市)政府于每年十月底前请款完毕,十一月底前办理结报。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购置之教学设备、仪器、图书应依规定格式(附件六)印制自黏标签张贴标示,并列入财产清册,依校产相关规定管理。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就执行成效定期办理评鉴,并将本项补助列入督学抽查项目,确实考核;本部于必要时得就经费执行成效进行评鉴。
八、其它应行注意事项: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督导所属学校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发包事宜。
(二)本项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有不实者,补助款应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