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财发[2007]22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和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07)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部设计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资产清查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资产清查汇总表》(以下分别简称《报表》、《企业报表》和《企业汇总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部属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及所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应逐户编制《报表》、《企业报表》和《企业汇总表》。
二、编报内容
各单位、各企业应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在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报表》、《企业报表》和《企业汇总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填报。有关填报口径应与年度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
三、编报流程
(一)《报表》编制流程。
1.各单位应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一94),逐项、逐台(件)录入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形成基础数据库。
2.各单位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其中部分信息可从基础数据库中自动导入。
3.各单位完成资产清查基础表填报工作后,自动生成资产清查报表。
4.各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表》,在封面上加盖公章,并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工作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等工作结果报告,附在正式文件之后,连同电子介质数据一并报部。
(二)《企业报表》编制流程。
1.各企业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报《企业报表》。
2.各企业将编制完成的《企业报表》,在封面上加盖公章,并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工作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等工作结果报告,附在正式文件之后,连同电子介质数据,按要求报上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企业汇总报表》编制流程。
1.各单位在认真核实所属企业上报的《企业报表》、工作结果报告后,汇总编制《企业汇总报表》和工作总报告。
2.各单位将编制完成的《企业汇总报表》,在封面上加盖公章,将各企业上报的《企业报表》、工作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等工作结果报告,以及本单位工作总报告,附在正式文件之后,连同《企业报表》和《企业汇总报表》的电子介质数据,按要求报部。
四、《报表》、《企业报表》和《企业汇总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求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单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位名称:填列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均按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
(三)报送日期:指单位实际报送的日期。
(四)组织机构代码:指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并编报临时代码。
(五)财政预算代码:指单位在财政预算部门的编码。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三位代码编制,二级单位为六级代码,前三位填列一级预算代码,后三位按我部分配的预算代码编列。该代码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
(六)单位所在地区: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一2002)填列。
(七)隶属关系:由“隶属关系”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以9位码表示。前六个空格均填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一2002)填列。
(八)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指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
(九)机构行业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一2002)填列,各单位填报时应尽可能选择最详细一级分类代码填列。
(十)单位基本性质:根据单位性质和经营管理特点类型,按列示的11种类型选择填列。
(十一)财务隶属关系:按列示的三种隶属关系选择填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一级单位;向上一级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单位,为基层单位。
(十二)预算管理级次: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选择填列。
(十三)备用码:各单位、各企业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填列。
五、《报表》金额单位为“元”(人民币),各单位填报时保留两位小数。《企业报表》、《企业汇总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
六、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结合编报年度决算等有关工作,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并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出处理后,如实填报。
(二)资产清查过程中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各单位及所属企业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及所属企业应将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装订,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部财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