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税法字第93350004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云林县政府府税法字第933500040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本要点依照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二、依法应提拨主办查缉机关在事出力人员之奖金作为十成分配,其分配标准如下:
(一)县政府二成。
(二)税捐处二成。
(三)缉获机关六成。
三、县政府部分:将应得之提成奖金作为百分之一百,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一)县长百分之十五。
(二)财政局长百分之十二。
(三)财政局业务协调连系及员工福利百分之八。
(四)其余百分之六十五,由财政局长就督导与执行之员工按照职责及工作成绩拟定分配金额呈请县长核定后分给。
四、税捐稽征处部分:将应得之提成奖金作为百分之一百,按下列比例分配:
(一)处长百分之七、五。
(二)副处长百分之二、五。
(三)普通员工奖金百分之七十二,惟处长、副处长不再分配。
(四)特别奖金百分之十八,由处长统筹分配给秘书、课室主管、分处主任暨直接参与缉获案件人员及审理、移送、执行暨勤劳等人员。上列各项比例之分配,由税捐稽征处另行订定补充规定。
五、第三、四点奖金分配时,应以现职人员为准。
六、奖金分配之基准日订为每年端午、中秋、春节三节日之前第十五日为计算分配奖金之基准日。
七、依本办法分配主办查缉机关及协助查缉机关之在事人员奖金,每人每年领取之金额,月平均最高不得超过其月薪之百分之五十。
八、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