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24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重要的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市在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票制度、推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发票抽奖和举报奖励制度等等,广大消费者的发票意识明显增强,商业企业积极配合主动开具发票,对遏制假发票和防范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强化税源监控,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税收秩序、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看到,随着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犯罪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移到普通发票,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借用发票、以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拒开发票等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中以收据或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转借代开、拒开发票等现象严重,如:今年莱西市国税局在441份普通发票协查中,查处属于外借发票的有149户,开具金额123.6万元,查补税款7.4万元;属于大头小尾发票146份,查补税款1.5万元等?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很坏影响。
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普通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今年8月12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普通发票专项检查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各单位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向管理要收入,重点检查2001年1月1日一2002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企业和个体业户普通发票的开具、取得和管理情况,检查“全面开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可以向以前年度追溯。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商业零售企业、私营企业、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以及群众反映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各单位要对辖区的检查对象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检查方案,专项检查面不得低于重点检查对象的30%。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检查各类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拒开发票或者开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是否按发票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混用发票行为;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二)检查“全面开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商业零售企业是否已实行全面开票制度;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是否按规定格式打印发票和累计存根联,有无变更品名、金额等换开手写发票的行为;对以收款机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按规定开具,建立备查簿;对商业零售(或以商业零售为主)一般纳税人、超市、自选商场和连锁店是否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
(三)检查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情况。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是否建立了发票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发票的领用存管理,专柜保管发票等。
三、检查组织及措施
为搞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市局成立由万德利副局长为组长,征管处、法规处、稽查局参加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征管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市局将抽调部分人员组成市局检查队伍,集中检查人员和车辆,对全面开票示范街、重点企业、被举报单位和部分专业市场进行检查,并督导基层局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各业务科(分局)参加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市区在综合业务科,五市在征收管理科设专项检查办公室,专门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情况汇集、总结上报,发票协查的受理、转办工作。要发动全员参加,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
专项检查可采取调阅检查和实地检查,顺查和逆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建立检查记录,及时反映工作进度,掌握检查进展情况。对需要跨区(市)协查的发票,检查人员可填写《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通过NOTES发送至所属国税机关的综合业务科(征收管理科),需要附送附件资料的可邮寄或送达。接受部门要负责做好登记分发工作,交由管理科(分局)或个体分局检查落实,并在五日内填写《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回复协查情况。经核查发票内容相符的,可通过NOTES回复;经核查发票内容不符的,要将协查结果打印《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上并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后寄回发送单位。各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协查工作,协查双方必须密切配合,主动联系,要建立协查联系人制度,落实责任。市局将对此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步骤和政策界限
这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2日至8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检查准备阶段。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支持和拥护。税务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发票管理办法,掌握政策界限,研究制定检查方法,确定检查方案,选准检查对象,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8月16日至9月2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单位要组织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票用量较大的单位,可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对发票用量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可采取调阅检查方式进行;对于个体业户的检查要与其定税情况结合进行。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要填制《普通发票检查情况报告》,并按规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阶段(9月26日至月30日)为整改建制阶段。在完成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自查发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发票印制、代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按规定收取税款,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特别要针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检查中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和数据,9月10日前对前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普通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通过NOTES报市局征管处,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要于9月30日前,将统计表和书面总结上报市局。
对专项检查问题的处理,必须依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要鼓励和提倡消费者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案件一经查实,要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偷税行为,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并公开曝光。检查中要做到定性准确,宽严适度,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程序和数额实施处罚,最低处罚限额为:
(一)对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行为的处罚原则上: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每份200元以上的罚款;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处以每份500元以上罚款。
2.对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以及对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每份1000元以上的罚款。
3.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包括未填写客户名称全程?个人消费除外?、未填写填票日期、大小写金额未封顶、超面额开具以及印章加盖不清难以辨认等,或者涂改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每份20元以上的罚款;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处以每份50元以上的罚款。
4.转让、转借、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每份1000元以上的罚款。
5.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以及擅自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每份200元以上的罚款。
6.对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 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行为的处罚原则上:
1.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每份20元以上的罚款;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处以每份50元以上的罚款;
2.取得发票时要求开具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份100元以上的罚款。
3.对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处罚应按照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应根据违法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处罚,违章发票份数作为处罚的一个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要将发票检查与治理整顿税收秩序相结合,把发票检查作为向管理要收入的突破口,认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这次发票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单位要做好人力,物力保障,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明纪律,依法办事。检查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觉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税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权钱交易和以权谋私。检查处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执法程序,明确工作责任。
(三)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检查中要注意总结工作方法和先进经验,研究完善发票管理的配套措施,探讨管理员对发票管理的职责要求和质量标准,努力将发票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对于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可随时报告市局征管处,以便更好地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附件:1、《普通发票检查情况报告》
2、《普通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
3、《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
普通发票检查情况报告
字 ? ? 号
纳税人名称: 实际经营地址:
税务登记号码: 注册类型:
纳税人类型: 所属行业: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普通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用 检 检 有 有问 违章情况
票 查 查 问 题户 未按规定 未按规定 未按规定 未按规定 未按规定 未按规定 私印、伪造
类别 户 户 面 题 占检 领购发票 开具发票 取得发票 保管发票 缴销发票 印制发票 发票
数 数 % 户 查户
数 %
工业
商业
其中:个体
私营
其他
合计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处罚情况
罚款户数 罚款金额 已入库金额 没收非法所得额 补税户数 补税金额 已入库金额
填报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
________________税务局:
请协助核查下列发票,并将核查结果寄回(传回)我局。
国家税务局 分局 经手人: 联系电话: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核查单位: (公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