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高国税审二字第0940062013号
第一章 基本概念
一、作业目的:本局各稽征所查核辖内非自住房屋之使用及租赁情形时,对租金未申报及申报偏低者,除经查明确系无偿(符合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8条规定之无偿借用者)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皆应按本局订定之租金标准或依查得数据,核算或调整租赁收入,藉以使房屋所有人诚实申报租赁收入,并导引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等扣缴单位确实办理租金扣缴,以杜绝逃漏。
二、作业单位:信息科、审查二科、稽征所(营所税股主办,主任调配其它三股同仁协助办理,更正案件则由营所税股全权办理。)
三、法令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83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6、87、88条规定。
四、作业时间:7月至9月5日止(含建档时间)。
五、作业方式: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产出个人拥有本市非自住房屋使用及租赁情形选查房屋(径核及选查)媒体文件、租赁所得媒体文件及使用人媒体文件,交由本局信息科转制选查房屋档、租赁所得档及使用人档,并运用公证数据、房屋面积、标准租金及租金标准折减条件等档,转汇选查回报档,提供房屋坐落所在地之稽征所打印「非自住房屋使用及租赁情形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供查核使用。
六、本年度查核作业系运用新平台「综合所得税非自住房屋租赁查核系统」(系统代号:IHG),为使承办人员了解新、旧平台不同之处,往后章节将旧平台之作法加注于后。
注:A.新平台作业不同之处,以底线字表示
B.旧平台作业不同之处,以灰色底纹字表示C.文字叙述或文件名修改等,以斜体字表示D.本年度增订部分以红色斜体字加底线表示
第二章 查核案件产出过程及条件
第一节 档案之运用
一、房屋财产资料归户勾稽: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运用处理年度12月底当时房屋财产文件资料及当年度契税之所有房屋异动数据,归户产制当年度所有房屋财产数据,并带往年回报、综税核定税籍资料加以归户统计。
二、租赁所得资料搜集:
(一)扣免缴所得档(IWC)及中英文所得檔(IMC)。
(二)公证媒体文件(各国税局建档移送)。
(三)营利事业暨扣缴单位统一编号文件。营业税税籍主档。(旧平台)
第二节 查核案件档案产制
一、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将高雄市房屋财产资料(含房屋异动、公证排除非个人案件)以房屋税籍加上房屋所有人IDN为一案件,如果同一案件其房屋税籍加上房屋所有人IDN有一笔以上时,则将其合并为一案,但其它各持有期间及持分比率则打印于同一张核定表之「重复数据」内。
二、查核案件系以房屋数据及租赁所得数据偶合,依下列条件进行选案:
(一)掌握到租赁所得资料(扣缴、公证、营业),且房屋持分现值超过稽征机关提报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自行订定免查标准者,皆列入径核案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且房屋持分现值超过稽征机关提报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自行订定免查标准者(比照其它地区国税局订定径核案件之房屋持分现值未达10万元者及选查案件之房屋持分现值未达30万元者),列入选查案件:
1.往年回报核有租金者(往年核定为R案件)。
2.往年回报「优先列查别」为(1)营业、(2)套房、(3)非亲属借用者。
3.非纯住家或1户纯住家房屋3栋以上者。(详注1、注2)
(三)符合下列条件自径核或选查改列免查案件:
1.掌握所得资料且往年回报「建议免查别」为(1)灭失、(2)法人、(3)自行设籍居住者。
2.未掌握所得资料且往年回报「建议免查别」为(1)灭失、(2)法人、(3)自行设籍居住、(4)独资自用或「优先列查别」为(4)空屋者。
3.仅有1笔营业租赁所得资料,并无扣缴或公证资料,且该营利事业组织别为独资,而其负责人为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亲。仅有1笔营业租赁所得资料,无扣缴或公证资料,且该营利事业组织别为独资,而其负责人为房屋所有人本人或配偶或为房屋所有人综税结算申报户之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配偶。(旧平台)
4.房屋新所有人当年度持有期间未满6个月者。房屋所有人持有时间未满半年者。(旧平台)
注1:『纯住家』为
房屋财产资料注记为纯住家。
房屋评定现值中营业评定现值为零且住家用评定现值大于非住营评定现值者。
注2:『1户纯住家』之统计,系以前1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税籍之本人、配偶及直系卑亲属为单位计算纯住家栋数;若未申报综所税,则以个人计算纯住家栋数。
(四)查核案件产制流程图如附件1。
第三章 资料整理及派查管制
第一节 租赁所得资料整理
一、交查年度之下列资料,应先按房屋坐落街路整理排序,俾便合并核定表查核。
(一)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申报书、租赁所得扣缴凭单、扣缴税额缴款书。
(二)各稽征所函准纳税义务人终止租赁关系文件。
(三)法院公证租赁资料。
(四)扣缴检查建立之租赁数据。
(五)外辖通报之租赁资料。
(六)营业税籍清册。
(七)典权契税通报资料。
(八)户籍资料。
(九)年度中他人检举资料。
(十)其它搜集之租赁资料。
二、依前项租赁数据所查得之出租房屋,如未打印核定表者,倘经查核有租金时,应利用空白核定表以人工造单并入查核,俟查对该出租房屋税籍后,再与计算机造单部分一并回馈登档,俾下年度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直接出单查核。(核定表之填写请参照第7章之13)
三、上年度并案查核之租赁公证资料,其租赁期间如跨越本年度者,仍应予影印并本年度资料查核,以免遗漏。
第二节 案件派查管制
一、核定表应按里别或街路别分案,凡派查案件均须列入管制。
二、街路代号之编订原则:交查案件之「街路代号」字段系依各年度本市市区房屋租赁租金标准表所编之「街路代号」查填。如属新增案件其编订原则如下:
(一)第一位为稽征所别(新兴为2、盐埕为3……三民为A、小港为B、左营为C)。
(二)第二位为管区别。
(三)第三位为街路流水号(先以0至9排列,不足时再接A至Z计35个,为避免阿拉伯数字0与英文字母O混淆,英文字母O不予编入,各管区街路超过35条致流水号不敷应用时,则挪用第二位管区代号字段并以ABC等符号应用)。另苓雅、小港稽征所因未分管区,故街路代号第二位及第三位均为流水号(即10至19后接1A至1Z,再接20至29……)。
(四)第四位为区分街路、巷道及楼别之代号(「1」表街路一楼,「2」表街路7层以上建筑2楼以上,「3」表街路6层以下建筑2楼以上,「4」表巷道一楼,「5」表巷道7层以上建筑2楼以上,「6」表巷道6层以下建筑2楼以上之房屋)。
第四章 核定表各栏项代号说明
一、投契日期加注代号说明:
(一)T:契税资料。
(二)A:房屋财产数据及契税数据。
(三)M:房屋财产资料。
(四)*:公证数据碰无房屋基本数据。
二、上年度数据存放位置编号后加注代号说明:
(一)*:以前年度之回报无效。
(二)空白:以前年度之回报。
三、租赁所得偶合注记栏项代号说明:分为注记1、注记2、注记3。
(一)注记1(第1、2字段):表示该笔房屋财产资料(以房屋税籍加上房屋所有人IDN为一案件)与所查调租赁所得数据之偶合对应情况,分别注记为
(1)空白:房屋税籍、所有人IDN完全相同。
(2)*:仅房屋税籍相同。
(3)**:仅所有人IDN相同。
(二)注记2(第3栏):表示该笔租赁所得资料在所有房屋财产数据中之偶合对应情况,分别注记为
(1)1:恰与一案件之房屋税籍、所有人IDN完全相同(仅有1件)。
(2)2:至少与1笔以上案件之房屋税籍相同,但却不会与任何案件之房屋税籍、所有人IDN完全相同。
(3)3:至少与1笔以上案件之房屋所有人IDN相同,但却不会与任何案件之房屋税籍相同。空白:没有与任何案件之房屋税籍相同。(旧平台)
(三)注记3(第4栏):表示此租赁所得资料所属种类,分别为:
(1)A:扣缴资料。
(2)B:公证资料。
(3)C:营利事业资料。C:营业税税籍资料。(旧平台)
四、各租赁所得数据之档案编号方式:
(一)扣缴资料:年度(3位)+资料别(2位)+县市(1位)+机关(2位)+流水号(8位)。
(二)公证资料:县市(1位)+机关(2位)+年度(3位)+流水号(7位)【含册号(3位)+页号(2位)+行号(2位)】。
(三)营利事业资料:分处(2位)+服务区(2位)+性质别(1位)+流水号(4位)。
旧平台:
(一)扣缴资料:分为IWC(扣免缴凭单建档)及IMC(扣免缴媒体申报),以第二位资料划分「1」表示IWC,「0」表示IMC。
(1)IWC档案编号:年度个位(1位)+资料别(1位)+县市(1位)+机关(2位)+箱号(4位)+册号(2位)+页号(2位)+空白(2位)。
(2)IMC档案编号:年度个位(1位)+资料别(1位)+县市(1位)+机关(2位)+媒体代号(4位)+流水号(7位)。
(二)公证资料:县市(1位)+机关(2位)+年度个位(1位)+册号(3位)+页号(2位)+分号(2位)。
(三)营业税资料:县市(1位)+总分处(2位)+服务区(2位)+课税别(1位)+流水号(4位)。
五、公证数据注记不为空白时,表示其租金核算方式异于计算机核算方式。计算机核算方式系采现金给付加押金利息。
六、房课资料之代号说明:
(一)楼层别:地下室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2;地上第一层为01,第二层为02,余类推;各层次之附属建筑物,升降机为90,屋顶突出物第一层为91,第二层为92,余类推;骑楼则为98。
(二)构造别、用途别:代号说明如附件2。
七、使用人数据域项异动代号、组织别:代号说明如附件3。
第五章 径行核定案件之查核
一、就核定表上现有之数据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应以红笔厘正相关字段。
二、各项偶合注记处理方式请参考偶合注记核定方式简法表(附件4)。为加速作业,偶合注记如为1A、1B、*1B可直接参考归户之扣缴及公证数据核定;若为*1A、**1B则不需理会,免再核对原始数据;其余之偶合注记则视房屋坐落与营业地址是否相同而定,若地址相同,应为本案之所得数据,请参考相关数据运用归课,若地址不同,则可暂免处理。
三、租赁所得资料如为扣缴所得,应依查核年度之租赁所得扣缴凭单及本局编订之房屋租金标准予以核对,以减少日后更正手续。如属持分共有案件,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已依其持分分别出单,若其扣缴给付总额不低于租金标准,则从其扣缴给付总额核定,反之则调整租赁所得,予以补征。
四、租赁所得数据如为公证数据
(一)应查对其租赁期间与持有期间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时,应按当年度实际租赁期间重新计算相关标准租金及其合计数。
(二)房屋所有权人如为。。。等或。。。外,属房屋共有案件,可利用房屋税籍档或向高雄市税捐稽征处○○分处财产税股房屋税管区函查,按持分比例(但公同共有之案件得按人数比例)以人工造单方式核算各共有人租赁收入,并将正确金额填入「公证租金合计」栏项。
五、租赁所得数据如为营利事业数据,且其异动代号及异动日期涉及所得年度之计算者,应按其实际租赁期间重新计算相关标准租金及其合计数。
六、如所列数据经核对、厘正后均无错误,则于核定表上填注「数据存放位置」及「房屋实况」后,予以建档回报。
第六章 选查案件之查核
第一节 通则
一、如一张扣缴凭单包含多栋房屋之核定表(不同房屋税籍)时,应选择其中现值较高者之核定表为主,再分别加总各核定表之标准租金与扣缴凭单给付总额采总额比大核定,并另加注合并出租之房屋税籍编号备查。其它之核定表则注记「本表已并第○○○号核定表核定」,并并案呈判。
二、如房屋使用别虽全部属纯住家用,但经查有营利事业或执行业务者设籍使用,除所有人举证当年度确实设有户籍并自行居住时,原则上可按使用比率认定为自住外,其余不合自用规定者应按营业用房屋租金标准予以核课,并辅导其向高雄市税捐稽征处○○分处财产税股房屋税管区办理更正。
三、如打印之核定表中房屋所有人拥有纯住家用房屋在3栋以上者,应就栋数多之房屋所有人详为查核,如不符合住家用规定者,应查明核实认定,并通报高雄市税捐稽征处○○分处财产税股房屋税管区办理更正。
四、经依查得之户籍资料、各项税籍资料、其它有关租赁通报数据及实地调查等资料核课租赁收入时,应就实际查得资料依标准租金或查得租金从高核算租金收入;如查无使用人数据者,原则上可视为「空屋」处理。
第二节 查核案件之处理
一、「非核定表所载之房屋纳税义务人所有」:填复房屋所有人已异动或房屋税籍清册记载有误者(包括身分证统一编号错误),以通知函稿通报高雄市税捐稽征处○○分处财产税股房屋税管区办理更正。并于核定表中「建议免查别」之相关栏项依下列规定打勾注记,以避免下年度再出单交查。
(一)已出售:须注明出售日期,当年度于出售前如有出租情事,仍须核算租金收入,并将原核定表于「建议免查别」「灭失」栏项下打勾,下年度即不再出单;另「现所有权人」若经查有出租之情事时,须以新增案件方式核定租赁所得。
(二)属法人组织所有:须于核定表「建议免查别」「法人」栏注记。
(三)身分证统一编号重复:除请填具「纳税义务人身分证统一编号重复案件通报表」通报该管辖稽征所综所税股外,并须查明实际所有人之房屋使用及租赁情形。
二、出借:
(一)「供住家用」:
1.自住: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址设籍者,得视为自住,并应于调查核定表之「建议免查别」「自行设籍居住」项下注记。
2.借住:若无偿借与个人居住,应于核定表上注记有无公证契约。如其无偿借用契约系于民国72年5月28日(即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8条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后新订者,应具备双方当事人以外之2人证明确系无偿借用,并经法院公证查明属实后,始可免予核算租赁收入,但无偿供其受扶养之亲属居住,且无他人设籍者,可暂免要求提示无偿借用证明。
(1)若查得约定由使用人履行下列义务?代付税捐?代偿债务?以增加该屋收回后附加价值所为之修缮费支付押金或保证款项,或于借用期间提供无息使用之借款、周转金等,应视同为变相支付租金、押金,仍应按规定核算或调整租金收入。
(2)若经研判无偿借用契约有虚伪嫌疑,应搜集证据一并移送法务科处理。
(二)非供住家用:
1.无偿借与营利事业、执行业务或其它非供住家使用者,均应于调查核定表「使用人数据贴附位置」空白处填注使用单位有关数据,并依法核算租赁收入。
2.如属独资商号或个人执行业务者,使用其负责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房屋,可视同自用,该址如未有他人使用,应另于核定表「建议免查别」之「独资自用」栏注记。
3.如属执行业务者或合伙人将其所有之房屋借与联合事务所或合伙事业使用,应先减除其自用部份(以其出资比例或约定分配盈余之比例认定)后,就该房屋供其它合伙人使用部份计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赁收入。
二、出租:
(一)承租人为个人时,应查对上期核定表、营业税籍清册以及户籍数据,以确定正确承租单位。
(二)承租单位为非个人时,应查对营业税籍清册、扣缴凭单报核联或扣缴数据申报书,以确定正确给付额。
(三)本年度租金收入应包括押金(典价)换算之租赁所得,如未加计时,应以红笔更正
(四)如有法院公证租赁资料,应于核定表注明,以利下期核定之参考。
(五)未查得实际租金数据者,原则上依标准租金调整,但房屋坐落地点特殊,如公墓、殡仪馆旁(葬仪业除外),高架桥、铁道旁及新建大楼楼上办公室等,应参照邻近租金情况核办。
三、其它情形:须注明详细情况
(一)拆除:注明原因发生日期,并于核定表「建议免查别」
「灭失」栏注记,拆除前如有出租情事,仍须核算租金收入。
(二)其它情况:依查得数据参核各项相关搜集资料,注明详细情况,核实认定。
第三节 实地调查
一、各稽征所可参酌查核人力并视辖内地区特性、繁华情形依下列查核标准选定案件,予以实地访查,并将访查结果注记于核定表上,藉供下年度查核时参考。
(一)房屋坐落地点属繁华地段者。
(二)房屋使用面积临街路房屋之1楼20坪以上、其余房屋之2楼以上为50坪以上者。
(三)房屋评定现值在50万元以上者。
二、实地访查方式:
(一)向管区派出所查流动户口登记资料。
(二)向电力公司地区营业处查询用电纪录。
(三)访问大楼管理员,查对管理费分摊表,可凭分摊表核定。
(四)访问邻居了解现住人。
(五)查看信箱是否塞满广告信件等物。
(六)观察窗户阳台有无花草或晾晒衣物等。
第七章 核定表制作
一、核定表应依搜集之各项租赁资料,逐项详实填写。
二、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打印之各项相关数据如有错误时,应用红笔加以更正,俾凭计算机更文件。
三、房屋已出售者:应于「房屋所有人异动IDN」栏上注记「现所有人」身分证统一编号,并于「建议免查别」「灭失」栏项下打勾,如已查得现有人之出租资料,则应依人工造单方式,另以新增户办理。
四、核定表打印之住家用、非住营、营业用现值、标准租金及公证数据系供核算租金收入之参考。
五、「标准租金收入」栏之填载:可依报奉财政部备查之各年度本市房屋租金标准表中各街路租金标准及承租月数核算营业用租赁收入,加计依房屋评定现值核算之住家用租赁收入列为「标准租金收入」。
六、「核定租金收入」栏之填载:依查得之租金收入从高核定。但承租人为政府机关、公营机构者,从其约定数核定。
七、「填报数合计」栏:依房屋所有人自行填报本年度租金收入数据,计算出之合计数。
八、「核定数合计」栏:即核定租金收入合计数。
九、「扣缴给付总额合计」栏:即租赁所得扣缴凭单之给付总额之合计数(务必填写)。
十、上年度有更正核定之案件,应先调阅上年度核定更正情形比照办理,以减少纳税义务人之争议。
十一、调查核定表之「有、无公证」、「是、非属1楼」、「临马路、巷道」、「建议免查别」、「优先列查别」及「街路代号」等均须加注,俾便正确归户统计分析及供标准租金之编订或修正之参考。
十二、数据存放位置共计16个字段,其编配方式如下:年度(3位)+资料别(2位)【“2”+「R」或「S」】+县市(1位)+机关(2位)+管区(2位;以承办人员代号加20)+流水号(6位)【含册号(4位)+页号(2位)】。
资料别:第1位:1:扣缴
2:非扣缴。(非自住为“2”)
第2位:R:核有租金S:核无租金。
计算机径核案件之数据存放位置,其管区为“99”,流水号由计算机自动依序递增。
数据存放位置栏打印**标记者,表示本核定表续上页。
旧平台:数据存放位置共计11个字段,其编配方式如下:县市(1位)+机关(2位)+所得年度之个位数(1位)+「R」或「S」(1位)+管区(2位;以承办人员代号加20)+流水号(4位)【含册号(2位)+页号(2位)】。
十三、新增案件核定表之填写及核定表编号之编配方式:
(一)经查核有租赁事实但无核定表者(属新增资料),应利用空白之核定表以人工造单方式办理,俟查对该出租房屋税籍号码、依前述各项填报有关核定数据及数据存放位置、并编列核定表编号后,始可交由终端机登文件。
(二)核定表编号之编配方式:核定表编号计12位数,县市
(1位)+机关(2位)+年度(3位)+流水号(6位)。新增案件之流水号以999999往前编码。
旧平台:核定表编号计11位数,县市(1位)+机关
(2位)+案件别(1位;4代表新增案件,9代表径核案件,0代表选查案件)+使用别(1位;1代表此栋房屋使用情形为住家用,2代表非住营,3代表营业用)+流水号(6位)。
十四、新、旧平台由计算机计算标准租金不同之处:新平台:非住家用面积系依各楼层所适用之每坪每月租金标准予以计算,并考虑特殊构造、大面积、老旧及地下室等因素,以订定之折数折减。
旧平台:非住家用面积,不分楼层,均以往年回报街路代号之单一租金标准计算。
◎新平台注意事项:
(一)未显示最高层数案件:2楼以上非住家用之租金标准,计算机先以6层以下建筑2楼以上之每坪每月租金标准计算,出单后以人工判断最高层数,再决定是否须改算租金标准。
(二)跨越铁路之自立、民族、大顺、中华陆桥及火车轨道两旁50公尺以内之非住家用租金标准未列入计算机设计,须由人工判断以街道非住家用租金标准之80%计算。
(三)供仓库使用之租金标准未列入计算机设计,须由人工判断以街道非住家用租金标准之50%计算。
(四)地下室非住家用租金标准:因折减条件代码化,无法细分稽征所别,计算机全部先以街道1楼非住家用租金标准之80%计算,至新兴区如遇该类案件,须人工改以街道2楼非住家用租金标准计算。
(五)房课资料所显示之面积、租金均为100%持分,如遇持分非100%案件,其楼层租金须再乘上持分以换算出标准租金,才会等于核定表右上角「使用别」及「标准租金收入栏」之非住营及营业用标准租金。(因适用大面积时,如持分为1/3、1/6……等无法整除之数字时,会有误差,故旧平台以各实际持分表示,新平台改以全部持分表示)
(六)若1房屋所有人拥有1房屋税籍编号之不同楼层资料达8笔以上时,因房课数据仅能打印8笔数据,需特别注意其非住营及营业用标准租金计算是否正确。
十五、非自住房屋使用及租赁情形核定表之决行层级为4(承办人决行),并由股长依抽核比率(以5%为原则,由各稽征所视业务状况自行决定增减)抽核,另为便于纪录及内部勾稽,抽核标准及纪录如下:
(一)抽核标准:各稽征所视辖区特性需要自行抽选街路,就该街路全部出单案件复核。
(二)抽核纪录:抽核街路及件数填列于「抽核案件纪录表」
(附件6),并于核定表右上角填注抽核日期及加盖股长职章。
第八章 涉及短漏报租赁收入之处理
一、凡未经检举或选案深入调查之案件,在未查得使用人之租赁数据前,已自行据实申报租赁收入者,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办理。
二、申报之租赁收入偏低、或房屋借与他人使用而不合乎无偿借用规定,经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调整或核算租赁收入,如未查得收取租金收入证据,不视为短报、漏报所得。
三、凡经查得有租赁事实者,应于核定表上注记,以利归户课征后,如有短漏报情事时,影印移送法务科审理。
四、如经查明实际租金收付情形,而承租人未依法扣缴已给付之租金时,除仍须核定租金收入外,该漏未扣缴之租金仍应计入调查核定表之「扣缴给付总额合计」栏,并应即影印搜集之数据依扣缴违章程序处理。
第九章 成果统计及回报
一、调查核定表呈判完毕后,分别按核定有租金(其装册移送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扫瞄应注意配合事项详见本章之七)及核定无租金分别汇整,每百份装订成一册,于规定之作业截止时限前,视登录人员之工作量及所须登录时间,适时交由稽征所登录人员登档完毕(登录人员应将回报登录资料产出正误清单供审查人员核对以确保建文件正确性),信息科并于作业结束一个星期前产出漏未回报清册交由各稽征所确认,各稽征所应于2日内确认并与系统负责人联系,以确保交查案件100%回报,俾利信息科汇文件及打印媒体递送单及检核统计表等。
二、经核定有租金者,稽征所应于登档完毕、核对正误清单无误、并确认交查案件均已回报后,将装订成册之核定表于审查二科统一规定之期间内径寄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缩影(寄交时,请备文并附移送清单)。
三、核定无租金收入者,由稽征所整理装册登档后,免送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扫瞄,惟如属优先列查者,应集中装册,俾供现场查访。
四、房屋税籍数据如有错误者,须依查得之正确房屋税籍号码厘正,造册移请税捐分处参办并副知审查二科,俾便确保电子作业交查之品质。
五、稽征所于本查核作业结束回报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后,应于一周内将调查成果填入成果明细表送审查二科汇总统计。
六、信息科于收文件期限截止后,利用各稽征所之代号,产出成果统计表,通报各稽征所确认后,移由审查二科汇编查核绩效表。
七、核定有租金案件装册移送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扫瞄应注意配合事项如下:
(一)数据请从00页至99页顺序装册。
(二)数据存放位置第9、10字段承办人员代号不同者,不得合编于同一册。
(旧平台:第6、7字段)
(三)每笔数据首页之数据存放位置必须完整,其编法详见第七章之十二。
(四)数据封面编册与建档编册及打号必须一致。
(五)附件及续页请先抽存,如欲将续页资料一并移送者,须将页次注明,依序抽出置于该册末页后面,数据如有缺页,请将页次详列于封面上。
(六)资料切勿以胶水黏贴或用订书机订上任何附件。
(七)请利用核定表左右两边原有之定位孔装订,毋须另行打洞,以免造成裁切困扰。(移送时最好先以右边装订,俟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扫瞄完毕移回,再以左边装订,以避免部分数据被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