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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沈阳东兴小区等部分中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格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4 生效日期: 2000-08-14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210号
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有升有降,对达不到标准的住宅小区坚决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原则,根据沈价发(1999)20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核测评,取消沈阳东兴小区等四个住宅小区和降低沈阳万和花园等二个住宅小区中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中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格的住宅小区是:
  1、沈阳中大莲花物业管理部管理的东兴小区;
  2、沈阳中大莲花物业管理部管理的滂江小区;
  3、沈阳银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英芳里小区;
  4、沈阳华安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静园小区公寓楼。
  二、降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是:
  1、沈阳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万和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下调到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2、沈阳市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长弘公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下调到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三、对上述住宅小区所属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已经多收或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退还给产权人或业主。
  四、对取消中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整改,经过审核验收后,按沈价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五、凡对今后物业管理单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以及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业主反映较大的住宅小区,我局将采取年度审核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取消或降低其现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六、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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