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人教字[1998]第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为保证校长负责制的顺利实施,根据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校长的决策、指挥作用,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学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条 学校校长由部党组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按规定程序聘任、解聘;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年度考核制;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产生和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按其章程产生和管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章 校长职权
第四条 校长在民政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的规定办学。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后勤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学校利益。
(四)教育师生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规定的义务,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学校中青年干部,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并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七)支持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具有决策权和统一指挥权。
(二)按民政部有关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三)根据学校规模、机构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机构,聘任中层干部。
(四)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学校人事权限,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管理。
(五)制定学校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按照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学校日常财务开支,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各方面的工作计划。
(七)组织制定和颁布学校规章制度,修改、补充、废除校内各中层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八)代表学校签订或解除与学校有关的合同、协议。
(九)阻止或拒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加诸学校的非法行为或有损学校利益的不合理要求。
(十)按民政部要求及教学实际需要开展其他工作。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校长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自己的职权,按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人事管理,财、物的处置,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校长要在广泛听取学校党委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再作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实施情况向民政部报告。紧急问题,校长可以先行处置。
第三章 党委职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其职责是:
(一)抓好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工青妇工作和统战工作,与校长共同抓好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培养、考察干部,督促、教育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勤政廉洁,做好工作。
(四)监督学校在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和民政部的政策规定,监督校长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和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团结、引导教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
(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党的工作,领导工青妇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二)对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按规章制度办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民政部反映。
(四)定期组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依考察情况对干部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总结提高,并将考察结果向民政部汇报。
(五)制定中青年干部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校长推荐干部人选,对校长提名的中层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讨论并提出意见,对党务、政工科室干部进行任免。
(六)党委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学校党委行使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二)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三)团结、引导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改革。
(四)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是:
(一)审议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学校内部工资奖金分配方案。
(二)讨论通过学校经济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的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向学校有关方面反映并听取答复,及时向教职工传达或解释。
(五)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向被评议者转达和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