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2]4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近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对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集中审计的请示》(鲁中银财[2000]471号),反映其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需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在每年的报批过程中都需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属于对同一问题的多次重复审核,加大了工作量。该行申请对2000年底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委托中介机构一次性出具审计报告后,以后年度申报税前扣除时不再提供新的审计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对2000年底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委托中介机构一次性出具审计报告后,以后年度申报税前扣除时不再提供新的审计报告;各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可采取一次性全额审批后由纳税人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