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55号
葫芦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葫芦岛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葫价发(2000)35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如下:
向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0元。
向工商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企业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5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0元。
向高消费用水行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8元。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向用水居民或单位乱收费、乱摊派,分别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