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0]第80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等四个文件,为更好地贯彻这些文件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中:
(1)第二条、第三条中购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产设备,不论是从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还是从商业企业购买,不论购买的是新产品还是旧产品,其投资额均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购买的港、澳、台地区的设备视为国外进口设备。
(2)第五条中在计算企业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在减免税期间或有减免税项目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视为应纳税额,参与计算增加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用于抵免,抵免后再划分征免税数额。
(3)企业投资分回利润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应计入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中:
第七条“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当财政拨款指定专项用于购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时,该项投资不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当财政拨款没有指定用途时,应与自有资金(即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按比例划分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计算公式为:
不允许抵免的设备投资额=购买设备的总投资额×财政拨款/(财政拨款+自有资金)
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只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事业单位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但对于新办企业当年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产设备投资,不得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审批的权限和时间问题。
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审批;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表2)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表3)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1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局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