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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各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 2002-11-12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2]8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2]76号)要求,现就各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关系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清理、审计后,划归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调整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区市管理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二、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负责与各区市政府办理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人员和资产移交手续,移交工作12月中旬完成。

  三、各区市尚未收回的项目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资金,由区市政府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抓紧收缴,在11月20日前全部收回。对逾期未收回的违规资金,由该区市财政部门垫付。到11月30日仍未收回的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扣缴。

  四、各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划归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其各项权利、义务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如有遗留问题,移交时由区市政府与青岛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予以落实。
  五、各区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人事移交工作,要严格按照市编委核定的机构编制进行。对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所在区市负责妥善安置。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调整和资产移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确保机构调整和资产移交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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