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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驻地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5 生效日期: 2002-11-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枣价格发[2002]197号

枣庄热电公司、枣庄市热力公司
  你们《要求调整供热价格方案的报告》(枣热电字[2002]51号、枣热发[2002]15号)收悉。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供热成本大幅增加,供热价格严重倒挂,致使企业亏损加大,经营困难。为理顺价格关系,疏导价格矛盾,缓解企业困难,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实施对企业供热生产成本、经营状况审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既兼顾生产企业利益,又充分考虑居民及其他用热户承受能力,按照用户性质和承受能力不同,实行分类定价的原则,经认真调查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市驻地集中供热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出厂价格
  1、供冬季居民住宅取暖用热出厂价格由现行每百万千焦16元提高到18.50元。
  2、供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幼儿园冬季取暖用热出厂价格由现行每百万千焦16元提高到30元。
  3、供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用热出厂价格由现行的每百万千焦40元下调到36元。
  4、供工商业生产经营性用热出厂价格仍按现行的每百万千焦40元执行。
  以上价格均以用户换热站表计实际供热量计算。

  二、供热销售价格
  1、换热站供冬季居民住宅取暖用热价格由现行一个采暖季(12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提高到13.20元;供三个月(9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9元提高到9.90元。
  2、换热站供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幼儿园冬季取暖用热价格由现行一个采暖季(12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提高到17.60元;供三个月(9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20元。
  3、换热站供工商业经营性取暖用热价格为一个采暖季(12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80元;供三个月(9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40元。
  4、换热站供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取暖用热价格为一个采暖季(12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供三个月(9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元。
  以上所称采暖建筑面积均不含公用走廊和未封闭凉台。实际供暖天数不足120天或90天的,其价格应按实际供暖天数折算。凡向用户足额预收供暖费,实际供暖不足120天或90天的,应据实向用户退款。

  三、区域性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参照调整后的集中供热分类价格执行。

  四、各供热企业、换热站,要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节约挖潜,节支降耗,降低成本,自身努力消化部分材料涨价因素,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供热质量,提高为用户服务水平,确保冬季供暖的安全运行。

  五、调整后的供热价格自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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