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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测绘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7 生效日期: 2000-10-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测绘局机构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测绘局,副厅级建制,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辽宁省测绘局是承担全省测绘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1.不再承担对外测绘科技合作项目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测绘成果复制、转让的审批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省测绘行政、经济、技术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基础测绘,国、省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
  (二)拟定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依法审定测绘单位资格,监督管理测绘市场;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我省测绘;依法查处全省性和重大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三)建立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根据授权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四)制订地籍测绘规划、计划;审定地籍测绘资格,组织实施地籍测绘项目,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五)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国、省界线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组织编制全省行政区划(省、市、县)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全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
  (六)指导监督全省测绘技术;管理测绘成果及全省测量控制系统;组织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对外测绘科技合作交流。
  (七)监督管理测绘事业费和有关专项资金。
  (八)承办省政府及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测绘局设4个处(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卫、保密、外事、行政管理;管理全省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二)国土测绘管理处
  编制全省测绘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基础测绘,国、省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编制航摄计划;组织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审核重要地理信息;负责科技工作。
  (三)测绘行业管理处(地图管理处)
  起草测绘行政法规;依法管理全省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招投标及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测绘技术和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测绘成果和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国、省界线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及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办有关的行政复议
  (四)人事教育处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负责专业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20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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