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二OO三年一月五日前,到其实际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地方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2000元以下(含2000元)罚款;请节严重的,予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
  一、二OO二年十月份领取营业执照,未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内容在二OO二年十月份发生变化,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三、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至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四、其他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后发生应到而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提醒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后领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尚未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
  特此通告
二OO二年十二月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