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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本溪市小火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4 生效日期: 2000-11-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重字[2000]25号
本溪钢铁公司发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中关于银行利率和燃料价格下降影响发电成本下降,要适当降低地方发电厂上网电价的规定,国家计委《关于重新核定小火电上网电价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2000]100号)提出的降低我省小火电厂上网电价的原则,经商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小火电厂上网电价重新进行了核定。本溪钢铁公司发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仍按每千瓦时0.289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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