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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5 生效日期: 2006-06-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杭交发[2006]128号

各区、县(市)交通局,各直属单位,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深入,促进系统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省交通厅创建“三个平安”(平安工程、平安运输、平安队伍)的精神,局决定在系统内继续开展以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施“科技兴安”,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通过整治,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各项指标控制在省交通厅和市政府年度考核指标范围内,确保各类事故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道路运输专项整治
  1、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继续做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
  “五整顿”即:
  (1)整顿从业人员资格。企业主要负责人、机驾人员、船员、装卸员、押运员等未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
  (2)整顿企业资质。对年审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一律暂停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
  (3)整顿运输工具。没有按期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一律停止从事运输业务。
  (4)整顿事故单位。凡发生重大以上运输事故的一律停业整顿,整顿达标后方可继续承揽业务。
  (5)整顿救援机制,企业凡是没有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和保障措施的,一律不得从事运输业务。
  “两关闭”即:
  (1)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
  (2)关闭经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运输条件的企业。
  2、客运企业整治。客运企业主要根据“四关一监督”的要求,重点做好客运企业资质、客车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客运站场监管,要严格门检和“三品”查堵。
  3、完善客货运输GPS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公安厅、交通厅、安监局《关于全省营运客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公通字[2006]79号文), 19座以上营运客车未安装行车记录仪、GPS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
  二水上交通运输专项整治
  1、强化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控源头。各单位要对辖区内水上从业单位进行一次清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从业资质的,要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2、继续做好低质量船舶的整治工作。低质量船舶治理重点进一步明确为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长大于50米的河船。渔船治理对象不变。
  3、扎实搞好渡口渡船的整治工作。根据交通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交海发(2006)109号),结合《杭州市2006-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55号)文件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渡口渡船管理机制。实现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为重点、以海事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
  (2)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渡口经营单位(船主)四级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管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形成一套完整的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3)加大撤渡建桥的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撤渡建桥规划。立足现有条件,积极筹措资金,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大撤渡建桥力度。
  (4)严格渡口审批管理。渡口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取得批文。督促区、县(市)政府建立渡口审批工作制度(程序),规范渡口审批行为。
  (5)加大投入,改善渡口设施和渡运条件。对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必要的救生设备要进行经费投入。要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完善渡口码头、标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统一喷涂渡船专用标志。
  (6)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经常开展渡运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渡运事故隐患。
  (7)建立完善渡运事故和应急预案。渡口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事故和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8)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证方可上岗。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渡工考核制度。
  4、千岛湖实施定线制管理。2006年底前,在千岛湖水域实施定线制管理,以确保千岛湖航区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交通建设工程专项整治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5月17日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会议精神,交通建设工程专项整治重点是: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施工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检测情况;
  3、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方案的编制和审核论证;
  4、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和使用;
  5、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防坠落设施;
  6、施工用电设备的配备和防护;
  7、隧道施工不良地质地段防坍塌冒顶;
  8、“三防”预案及防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编制;
  9、台帐的管理;
  10、监理单位履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情况。
  (四)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专项整治
  按照杭州市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工作规程,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由各区、县(市)交通局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逐级申报。
  各区、县(市)交通局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根据规程规定,对辖区内公路交通事故和公路设施情况进行联合调查筛选后,提出区、县(市)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建议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符合市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标准的,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上报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各区、县(市)上报的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建议计划经调查核实和综合平衡,确定市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项目,联合编制市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计划,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复下达区、县(市)人民政府,并报省级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对符合《浙江省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工作规程》标准列为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市交通局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根据该《规程》,提出省级公路交通事故点段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前联合上报省级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整改方案由各区、县(市)交通局会同公安部门汇总报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批准后,由各区、县(市)交通局依据相应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项整改落实。原则上当年项目应当年完成。
  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整改工作纳入各区、县(市)交通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范畴,由各区、县(市)交通局会同公安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经常性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交通局、各行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负责。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整治方案,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提高专项整治工作实效。
  (二)明确任务,制定预案。各区、县(市)交通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具体安排,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辖区(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制订方案时,要结合本辖区(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信息报送,并注意横向沟通,以形成综合治理态势。
  (三)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源头管理。各区、县(市)交通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坚持依法整治,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各项法规标准。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的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严格企业安全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的转变。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市)交通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要认真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监控工作,明确责任,从危险源申报登记、分类建档到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都要形成科学合理,信息快捷,反应灵敏,监督有力的工作制度;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特别是要做好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改,确保人员、资金和责任的落实。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联动处置机制的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县(市)交通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纪的严肃性。
  (六)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工作。各区、县(市)交通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遵章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要大力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和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地区和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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