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0]第140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查帐鉴证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总体安排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对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有关涉税事项,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一律要经过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查帐鉴证并由其出具相关证明。
2、对没有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如其自愿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工作的,可以按原查帐鉴证有关规定办理。
二. 鉴证内容的界定
1、对有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进行查帐鉴证:
(1) 坏帐损失;
(2) 资产损失;
(3) 投资损失;
(4)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
(5)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 收取管理费;
(7) 科技三项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9) 其他涉税事项。
2、对于有上述需鉴证事项的纳税人,其鉴证内容包括:一是对纳税人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帐鉴证;二是对有关涉税事项进行专项审验。
3、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涉税事项的专项审验,中介机构仅负责其核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1、各基层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纳税人通知今年鉴证工作的安排和相关政策。
2、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可参加查帐鉴证工作,税务机关应对参加鉴证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
3、对参加查帐鉴证的纳税人,其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和审核审批资料上报期限为2001年3月31日。
上述未尽事宜,应按《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51号文件)和《关于继续做好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大地税函[1999]9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