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港文书字第0940012647号
一、交通部高雄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执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受理人民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以下简称阅览)有关本局行政信息或卷宗之相关事项,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本局受理人民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程序:
(一)申请方式:
1.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者,应填具申请书(格式附件一),并检附相关身分证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请,应另提出委任书(格式如附件二)。
2.本局受理申请案件,应自收受申请书起15日内为准驳,并依下列各款规定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双挂号方式通知申请人(格式如附件三):
(1)经核准阅览者应载明阅览时日及处所。
(2)经同意付予数据应附收费标准及所申请之行政信息或卷宗之影本。
(3)驳回申请者,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前项准驳之时限,必要时得延长之,其延长时间不得逾7日,如涉及收费,应将收费标准告知。
(二)收费标准及方式:
1.本局已印制完成之政策宣导品(含文书、录像带、光盘)、允许下载之网站电子文件,免予收费。除前项数据外,得予收费,其收费标准如下:
(1)已定售价者:依所定之售价收费。
(2)未定售价者:依档案管理局93年6月16日(93)档应字第09300046581号令修正「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如附件四、附件四之一档案复制收费标准表)。
2.收费方式:申请人以现金至本局出纳科缴费。
三、申请人应依本局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处所,经本局业务主管单位核验身分证明文件及本局通知书,于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登记簿(格式如附件五)上签名或盖章,于缴纳费用,并签署同意书(格式如附件六),保证遵守规定后,向本局承办单位人员洽阅行政信息或卷宗。申请人未依前项规定办理,本局得拒绝提供阅览。
四、申请人阅毕后应于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格式如附件七),并将原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交还本局承办人员点收。
五、申请人欲撤回申请或无法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处所,至迟应于届期前一日通知本局,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或其它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六、申请人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每次时间以2小时为原则,有正当理由者,得延长半小时。
七、同一案件申请阅览次数以1次为限,但经审酌确有正当理由者,得准予续阅。
八、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者,应依本局指定时间、处所为之,并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将行政信息或卷宗携出阅卷处所。
(二)对于行政信息或卷宗不得添注、涂改、更换、抽取、圈点、污损、窃取或作其它记号。
(三)行政信息或卷宗不得拆散、重组,应照原状存放。
(四)行政信息或卷宗不得私自拷贝、抄录。
(五)不得有喧哗或其它妨碍秩序之行为。
(六)禁止携带食物、饮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损行政信息、卷宗之物品。
(七)不得进入本局档案作业处所。本局人员如发现申请人违反前项规定者,应立即制止,并终止其阅览行为,并纪录之;如情节重大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检察机关侦办。
九、本要点经局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