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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5 生效日期: 2001-01-05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第17号

第一、二、三、四稽查分局:
  2001年1月1日,金税工程在我市正式开始运行。结合我市属地管理、一级稽查征管体制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金税工程认证、稽核两子系统运行而产生的协查需求,由稽查分局负责协查。即对认证子系统中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未通过稽核子系统比对的专用发票信息,征收分局应按照规定的流程移送给对应的稽查分局(暂不包括第五稽查分局,以下同),由稽查分局通过协查子系统安排具体的协查工作。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210号),对协查子系统的管理以及岗位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做以下补充和要求:
  一、岗位设置
  稽查分局应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1.各分局须指定一名主管局长担负协查领导岗位的工作。
  2.综合业务科具体负责协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3.委托管理岗位与受托管理岗位应定人定岗,落实责任,领受相应权限;工作日内必须保证机前值班(非工作日另行要求)。

  二、岗位职责
  要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一)委托管理岗位
  1.负责接受对应征收分局在第一时间移(传)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住处的综合处理工作。自收悉协查信息之日起两日内完成协查对象涉案区域的定向、分捡和委托工作。即对属于本单位检查范围内的涉案人,应拟定稽核工作安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对不属于本单位检查范围内的、以及我市以外地区的涉案人,应在完成区域定向、分捡工作后将委托信息录入协查系统,报主管领导审批。
  2.负责保管协查工作未终结的案源信息资料,如征收分局移送的发票原件等。
  3.对已接收的认证子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负责将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稽查局,同时抄报市局。报告进展情况的时段最长不得超过一周。
  (二)受托管理岗位
  对市局稽查局(处)、本市其他稽查分局以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要即时登记、当日提交,一经主管领导批复,立即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协查。
  (三)检查岗位
  检查岗位领受任务,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协查的实地调查等项工作,同时向受托管理岗位反馈协查结果。

  三、协查案源准确性分析
  按照《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三个案源情况统计表、三个协查结果统计表,对协查案件的准确性进行分析,并于每月25前报上月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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