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00]29号)精神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大力压减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数量,切实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审核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7个乡镇)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即使用面积)和机器台数,由100平方米、50台调整为200平方米、80台以上(其中必须设置模拟机20台以上);其他区、市、县城区由60平方米、30台调整为150平方米、60台以上(其中必须设置模拟机10台以上);乡镇及乡镇以下地区由20平方米、10台调整为100平方米、40台以上(其中必须设置模拟机5台以上)。
二、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必须在2001年2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01年2月11日起,市及各区、市、县文化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重新进行审验登记,凡不符合标准或未参加审验的不予登记。
三、各区、市、县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的审核标准,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使其依法规范经营。
200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