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征便函[2003]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涉及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收登记类收费等内容。为此,省局重申,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从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国税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