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2 生效日期: 2001-02-02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风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