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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4 生效日期: 2005-09-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5〕6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省对外贸易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省以下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省、地市、县(市)负担比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的7?5%部分(92.5%部分由中央负担),按增值税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市)负担,其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县(市),其超基数7.5%部分由省全额补助;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县(市),其超基数7.5%部分自行负担。

  二、重新核定出口退税基数。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04)10号)规定,以2004年核定到地市的出口退税基数为基础,将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到地市、县(市)(有关基数核定等具体办法由省有关职能部门另文下发)。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具体办法另文下发),省里相应取消对地市、县(市)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市、县(市)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省级财政。
  各地市、县(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出口退税负担政策,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同时,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政府黑政发(2004)10号文件中规定的出口退税奖励政策。

200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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