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13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增强立法的科学性,确保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对2005年立法工作做出安排。现将报送立法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突出立法重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切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要求,统筹考虑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二、坚持制定、修改和废止相结合。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在制定新项目的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情况及客观现实的变化情况,对有关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提出需要做出相应修改或者废止的立项建议。
三、报送立法项目建议,对已经列入2004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的调研、论证项目,需要出台的,应当逐项附送书面论证报告及草稿;新提出的项目,应当附送立项说明,对其立项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
四、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机构要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现实需要,严格把关,区别轻重缓急,筛选出符合立法要求的项目,及时汇总,及时报送。
五、立法项目必须以部门文件形式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杨甲国 克依木
联系电话:2803816 2803817 2803818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