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375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调整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黔气法发[2001]9号)收悉。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有关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气发字[1989]第004号)已实施10多年的实情,为适应国民经济和气象事业的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各级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可以收费。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指挥生产、组织防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信息资料
(二) 技术服务
1、气象通讯设备、常规仪器设备等代购,租用,安装,修理,使用等技术服务;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现场气象保障技术指标鉴定、广告气球、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气象信息传输、重点工程及重大活动现场保障等。
收费标准:按专业活动所消耗的全部直接费用(包括运费、劳务、设备、材料、动力等),加百分之十的间接费收费。计量检定收费按原标准执行。
2、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每人每课时2.00元,资料费按实际支出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3、防雷装置检测(具备自检能力的可自检)
每测点收费40.00一70.00元。对老残院、荣军疗养院、幼儿园检测、小学校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对检测中不合格的避雷装置。改装后重新检测的,只能按防雷装置检测标准的30%收取费用。
4、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
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六层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元,六层以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构筑物(烟囱、水塔、铁塔):每座100.00一300.00元;
弱电系统每项200.00一400.00元。
5、农、林、牧业飞播气象保障,每亩0.1元。
6、数据库开发
企业一条龙服务,网站建设总体策划,贵州农经网广告服务,按技术难度和用户需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三、在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提供、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四、已经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气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难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五、对农村乡镇企业、农场和经营性养殖业、种植业等开展气象服务,应实行优惠服务。
六、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试行期为一年。省气象局接此批复后,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七、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收费标准和规定与本批复相抵触的,以本批复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