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2]19号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领会精神,提高认识
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各级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通知》精神,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回潮、蔓延势头。
二、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贸易合作、民政、人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责任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辖区责任制和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制定周密计划,精心部署,确保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和重点区域
专项整治的时间:2002年1月20日至2002年4月20日,为期3个月。
重点区域: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所在地,其他县(市、区)也要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抓紧抓好,务必抓出实效。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包括:
1.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的;
2.先参加者靠后发展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的;
3.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方式交纳的金钱,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的;
6.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回报的;
7.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做诱饵招揽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
(二)全面清查“得利(华良)公司”、“兴田公司”、“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宗变相传销案件。
(三)规范在我省的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
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狠狠打击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贸易合作、民政、人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通知》明确的职责,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取得实效。要对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要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配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要加强防范,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
对那些跨区域特别是跨省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要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通过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从事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出击,决不姑息。
在重点案件的查处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和信息。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传销的强大声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介,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进行揭露和批判,进一步宣传《通知》精神及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及变相传销的规定,深入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活动给群众、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曝光典型案例,报道各地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均带有严重的欺骗性质,使大量群众上当受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人起初是受害人,后来成为害人者。血本无归后,亲友反目为仇,家破人亡时有发生。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严密、活动隐蔽,邪教、帮会、流氓和封建迷信活动加杂其中,侵害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三)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四)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引诱党政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传销,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教学程序。
(五)凡参加非法传销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因参加传销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七、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实施有效监管
(一)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贸易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查,严格审批,有效堵塞企业利用合法身份开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二)加大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力度。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礼堂、电影院、酒店等公共场所及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废弃厂房的监控,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认真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实施监管。把日常检查与突出检查相结合,全面市场清理与重点打击相结合,从根本上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职责分工,依法行政,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