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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凡在市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支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选址、布局及结构、位置、尺度等。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属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须持下列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红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彩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绿化隔离带、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擅自设置上广告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行政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直接现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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