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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3 生效日期: 2004-11-23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4]21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4)3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4)90号),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安全事故各项指标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但在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的落实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区(县)、各部门、各煤炭企业必须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立即对历年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复查
  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等有关规定和《关于我市煤矿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关井名单(见附件),立即对已关闭矿井进行全面复查,每一个已关闭的煤矿都要检查到,不留死角,做到关实关死,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该关未关的矿井,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立即对各类合法煤矿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类煤矿要严格按照《新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施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开展自检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按照“四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定责任)的原则进行整改。各区(县)煤炭行业管理和安监部门要聘请专家对辖区复产煤矿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情况,高瓦斯矿井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的落实情况;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矿井各类图纸是否齐全、是否反映矿井现状,矿井证照是否齐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定期校验,煤矿特殊工种是否按规定配备、培训并持证上岗,矿井是否执行以风定产和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行为。检查工作要对照标准,严格进行。检查中凡发现存在“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超通风能力生产、高瓦斯矿井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改或经整改逾期不达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对列入规划改造井田范围暂时保留的煤矿进行巡查
  对列入规划改造井田范围因进行地质勘察和改造设计而暂时保留的非生产煤矿进行巡查,严格控制探巷行为,严禁以改造为名进行非法生产。各区县要制定巡查制度,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生产的煤矿要立即予以关闭。

  四、加强督查和抽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市经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各区(县)关井情况进行督查,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2003)58号)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区县和乡镇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生产煤矿检查情况和列入规划改造井田范围暂时保留煤矿的巡查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2004年6月30日前应关闭矿井名单(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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