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煤炭工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4 生效日期: 1995-10-24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煤办字[1995]第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厅(局、公司)、财政厅(局):

  当前一些地区乡镇煤矿存在着维简费提取不足,使用不当,甚至被平调挪用等问题。为加强管理,现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关于“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当年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制订了《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并颁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煤炭工业部、财政部。


  附件: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

抄报:国务院。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农业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

 


    第一条 为保证乡镇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保障乡镇煤矿采掘工程的正常接替,逐步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和提高环保质量,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含井巷工程基金,下同)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的实际煤炭产量提取维简费。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执行;没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吨煤提取8.5至10.5元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按月提取,所提取的维简费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



    第五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

  (一)矿井生产的开拓延深工程;

  (二)技术措施和生产环节改造工程;

  (三)安全措施工程和所需装备;

  (四)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

  (五)综合利用、处理“三废”的环保费用,及采动范围内的搬迁赔偿;

  (六)生产补充勘探的费用;

  (七)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八)新技术推广和重点产煤县矿区的公用工程。



    第六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用于安全技措费的比例不得少于30%。



    第七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截留。



    第八条 乡镇煤矿所提的维简费主要由本企业安排使用。乡镇煤矿必须编制维简费使用计划,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维简费。乡镇煤矿调整维简费使用计划时,仍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集中一定比例用于矿区安全生产公用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集中少量维简费用于乡镇煤矿的新技术推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比例的总和不得超过25%。集中的比例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使用所集中的维简费时,应制订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管理,监督乡镇煤矿足额提取,合理使用,保证所提的维简费全部用于维持煤矿的简单再生产。



    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维简费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