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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轿车(带空调)型教练车辆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管[2003]293号

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我省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公司),为满足广大学员对使用轿车作为教练车辆的需求,已购置轿车作为教练车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轿车型教练车辆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轿车型教练车辆驾驶员培训由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公司)实施,并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培训。

  二、轿车型教练车每辆每学期配备学员不得超过6人,培训时间二个半月(包括理论和操作),实际练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2850元(含学员证、卡、相关表格、结业证、体检费、考试费、考场费、驾驶证工本费和当年年审费等)。学员在培训期满后,一次考试不合格的由培训学校(中心、公司)继续培训,但不得再收取培训费。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培训,不得收费。收费单位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二年(2003年8月1日至2005年8月1日),届时根据培训成本变化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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