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价房[2002]17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建立房价走势监测制度,分析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以价格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和售房,扩大住房市场需求。现根据国家计委计经调(1999)124号《价格监测规定》以及贵州省物价局黔价综法(2002)24号《贵州省200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物价局必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测,定时采集房地产价格,并做好价格走势的分析和整理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各区、县(市)物价局在搞好本地区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的同时,需于每月20日将本地区房地产价格监测情况报市物价局微机室(具体按附表要求填报)。
以上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监测情况,于2002年4月起执行。
附表一:住宅价格监测表
附表二:商场、写字楼价格监测表
附表三:土地价格监测表
附表一:
住宅价格监测表
单位:元/平方米
商场
写字楼
其它用房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八层
层差
填报时间:
附表二:
商场、写字楼价格监测表
单位:元/平方米
商场
写字楼
其它用房
租金
租金
租金
填报时间:
附表三:
土地价格监测表
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