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86]电营字39号
兹将修订后的《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暂行规定》随文颁发,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本暂行规定系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合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又批转了外交部关于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指出了对外服务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此,请转知所属有关局要加强对外饭店的代办或自办电信服务工作的管理。凡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已实行向使用人收取服务费办法的,该有关局可以在代办费中提取一部分费用,作为加强管理、开展代办业务活动和业务宣传的经费。
有关试行情况和改进意见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1986年2月6日
附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后形势发展需要,凡在中国境内接待外宾、侨胞为主的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内资金经营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办事处、旅游中心和俱乐部等(以下简称对外饭店)愿意承办国内、国际公众电信业务时,除按照我局制订的《委托代办国内电信业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代办管理办法”)办理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和国际的公众电信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经营管理。
对外饭店为提高经营质量、改进对旅客的通信服务,可以按规定向当地邮电局申请代办电信业务,也可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向当地邮电部门申请在饭店内设立电信营业服务点。
第三条 对外饭店申请代办电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邮电部的规章制度。
(二)代办电信业务范围和通信组织管理
第四条 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的范围,除按照《代办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内长途电话和公众电报业务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申请代办国际、港澳电话,国际、港澳和国内的用户电报、用户传真等通信业务。
第五条 对外饭店自行投资建设用户交换机时,其连接邮电公用通信网的各项技术接口和终端通信设施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必须符合邮电部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并应按照《市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配备一定数量的市内和长途出入中继线。当地邮电部门应给予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电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向当地邮电部门聘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经邮电部门认定合格,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招收或招聘。必要时可由邮电部门代为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通信知识,熟悉相关的通信规章制度和业务处理手续。在代办电信业务工作中,应接受邮电部门的通信业务指导和检查,以确保全程全网通信协调一致。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的电报报底和电话记录单等通信资料的保管、查阅等,应严格按照邮电部的统一规定办理。除收发报、话用户可以按照规定手续要求查阅和国家有关机关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检查外,不允许其他个人、单位查阅、抄录或拍照,并应定时送邮电局集中保管、定期销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对外饭店的电信工作人员在收、受处理各项电信业务时,如获悉有关使用人的通信内容和使用情节等,应严守秘密。对违反保密规定和要求予以扩散和泄密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外饭店申请代办电信业务,经当地邮电局认可同意后,双方按照“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代办电信业务协议书”,以资信守。代办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
1.代办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和负责人;
2.代办电信业务项目和范围;
3.营业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要求;
4.通信方式和设备维护的组织安排;
5.代办电信业务的结算办法和上缴程序;
6.收取服务费或支付代办费的标准和办法;
7.代办期限;
8.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规定;
9.其他。
(三)通信费用的结收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对外饭店代办各项电信业务应收的通信费用,应按照《电信资费表》和《电信使用规则》等有关规定向使用人核实结算收费。
第十一条 对外饭店代办国际电信业务向使用人收取通信费用时,应按照国家有关国际电信业务收取外汇券等规定办理。对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常驻人员等使用的国际电信业务,应收取外汇券。在办理国内电信业务时,可以收取外汇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由使用报、话人自便,不得强行收取外汇券。
第十二条 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代收的通信费用,应按照协议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当地邮电部门营业单位核对帐目,并定期填表向邮电部门指定的营业处或银行缴付,不得借故拖欠。
第十三条 各邮电局对对外饭店代办电信业务所代收的外汇券,按部[1980]邮财字1111号通知办理。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代办服务费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五条 对外饭店代办国内长途电话和公众电报业务的报酬,原则上按照“代办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付给代办费。
第十六条 对外饭店如建设安装有程控小交换机、直拨性能设备和电子终端通信设备等现代化通信设施的,代办国际电话(自动、半自动)和用户电报等电信业务时,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代办的饭店报请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向使用人收取固定金额或按照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比例折为固定金额的服务费。……
第十七条 凡对外饭店已实行向使用人收取服务费的,邮电部门不再支付代办费。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电信总局。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