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3 生效日期: 2005-03-0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文号: 新公通[2005]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建设局、各州、市、地公安局、建设局(建委):
  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建设部第275号公告颁布,并于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该标准是我国安全防范领域中第一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不仅包括91项强制性条(款),而且贯彻了全面加强安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理念,对安防工程建设中的各个主要环节(如现场勘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程实施、系统检测、竣工验收等),都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其内容系统、协调,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该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于保证安防工程质量,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规范》与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与落实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精神、落实科技强警战略、搞好“科技创安”、促进技术进步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把《规范》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规范》的宣贯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的原则,2005年7月底前要将我区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营、中介服务单位的技术人员,重要防范部门的保卫人员,以及有关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其他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和公安、建设部门的行业主管人员培训一遍。
  《规范》的宣贯培训将委托新疆警察高等专科学校保安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宣贯的准备工作,并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宣贯工作情况和建议报送公安厅治安处和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方式:
  1、公安厅治安处
  电话:0991-5586133(传真)
  2、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电话:0991-2826039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精神(公传发[2004]68号),现就我区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统一领导、共同组织
  公安厅牵头与建设厅共同成立宣贵办公室。公安厅治安处处长徐忠任主任,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处长赵惠清任付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公安厅治安处保安技防科。公安厅治安处保安技防科科长袁自平、高级工程师(),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王彦鸣,具体负责全区的宣传贵彻工作
  二、制定计划、分步实施
  为做好《规范》的宣贯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制定计划(1月11日-31日)。由公安厅治安处与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共同商议成立宣贯领导办公室及成员,制定宣贯计划,上报宣贯工作实施方案。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月1日-5月30日)。由宣贯办公室下发《关于宣传贯彻<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工作的通知》: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培训时间,下发补充通知,做好组织培训工作。第三阶段上报总结(6月1日-6月30日)。办公室根据公安部、建设部相关精神和要求,对宣贯工作进行总结,分别上报公安部、建设部。
  三、培训地点、人员、时间
  1、培训地点:拟委托新疆警察高专保安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培训任务。
  2、培训人员:在我区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营、产品生产、中介服务单位的技术人员,公安厅、建设厅各州、市、地业务主管部门,铁路、民航、金融系统、邮政、军队保卫部门派员参加培训。连续举办两期培训班,每期200人左右。
  3、培训时间:拟3月份,每期3天(具体时间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定)。
  四、教师聘请,教材订购
  根据通知精神,拟邀请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宣贯教师2名来疆授课,订购教材450套。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