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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原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内容,即“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资质认定。”修改为“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5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