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财教[2002]20号
各市(州、地)县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国发[2001]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精神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算和核定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测算并核定了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既要合理核定,保证学校运转;又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地财力情况的实际,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为:农村初中为80--100元/年;农村小学生为60--80元/年。贫困地区的标准定额应逐步达到上述水平,经济条件好的县,其标准定额可高于上述水平。
二、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和基建投资等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内。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用经费的来源
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农村初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在完成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可在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对于因财力不足、不能按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安排经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上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的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各县应根据省核定的标准和定额,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并将有关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