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5807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劳工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劳工检查所(以下简称本所)置所长,承劳工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所设下列各组、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一般劳工劳动条件、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教育之推行研究事项。
二、第二组:营造业及特殊危险性行业劳工劳动条件、工作场所安全卫生及灾害之检查事项。
三、第三组:劳工特殊工作环境之检查及研究事项。
四、第四组:危险性机械设备之检查及发证事项。
五、秘书室:研考、印信、文书、档案、庶务、出纳及不属于其它各组事项。
第4条 本所置秘书、技正、组长、主任、检查员、组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所置会计员,由高雄市政府主计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所为执行特种检查工作,必要时得聘请专门技术人员担任之。
第8条 本所设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所长。
二、秘书。
三、技正。
四、组长。
五、主任。
六、检查员。
七、会计员。
八、人事管理员。
九、其它经所长邀请或指定之列席或参加人员。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所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