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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州久远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1 生效日期: 2002-06-2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2]210号

  贵州久远物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贵州久远大厦”配套设施及设备使用与维护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2元/月·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收)。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和治安秩序的维护。
  你公司收到批复后,请到我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定期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物业使用单位的监督,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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