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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在200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换证期间,新版、旧版证件同时使用。2005年6月1日前领取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必须依照本通告的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新《行政执法证》样式:封皮为黑色仿羊皮面料和布里面料制成,证件内芯首页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维、汉文套印的“行政执法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字样,证件内芯为淡蓝色印有“行政执法证、XZZFZ”防伪符号的铜板纸制成;证件内芯封二有维、汉文套印的证件的功能;封三、四分别印有维、汉文字的持证须知,并印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红印章;证件内容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类别、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和发证日期,并在持证人员的照片上盖有发证机关的证件专用钢印。
三、新《执法监督证》样式:封面为棕红色仿羊皮面料和布里面料制成,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维、汉文套印的“执法监督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字样;证件内芯为淡红色印有“执法监督证、ZFJDZ”防伪符号的铜板纸制成;证件内芯封二有维、汉文套印的证件的功能;封三、四分别印有维、汉文字的持证须知,并印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红印章;证件内容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监督范围、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和发证日期,并在持证人员的照片上盖有发证机关的证件专用钢印。
四、《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执法监督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州、市(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并由领证机关将持证人员名册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备案。
实行自治区垂直领导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核发,并由领证机关将持证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五、行政执法证件每三年换发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构予以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发证机构报告;发证机构应当补发新证,并根据实际情况注销原证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辩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换领新证。
六、国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国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从其规定,但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七、全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本通告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载明的执法类别依法履行职责,否则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可向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八、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层级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经出示《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有权当场制止和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暂扣执法违法者的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或者超越监督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可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