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5]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从2003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区对边远贫困地区56个县的205万名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实施了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和对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的“两免一补”政策,基本上解决了贫困家庭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问题,有效地控制了辍学率。为继续做好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继续完善56个县“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从2005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区困难家庭子女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主要条件:这次资助对象,是除2003年,已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56个边远贫困县的205万名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以外的自治区其他所有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子女。资助的主要条件: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10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子女;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孤儿、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困难家庭子女;其他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子女。
二、享受资助的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按学年评定,一年一定。免费教科书按以下标准控制:小学生每学年70元,初中生每学年140元。免费提供的教科书由自治区教育厅按国家规定的课程科目提供。学校不得再向享受资助的学生收取任何教材费用。当地安排的地方课程和学校安排的课程,必须对享受资助的学生免费提供教材。教辅资料由学生通过新华书店等正规渠道自行购买,学校一律不得统一组织征订。
三、教育厅和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扶贫办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各县贫困人口状况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核定享受资助的学生基数并下达资助金。各县(市、区)根据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分布情况,将资助人数分配下达到各学校。
学校根据县(市、区)下达的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资助申请、审核、批准、监督和申诉等),并组成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和乡、村、街道社区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进行逐一审核,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园内或其他公开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疑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情况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应在收到受助学生名单10日内研究批复,书面下达至各学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助学生家长。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摸底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档案。
五、免费教科书资金的结算工作,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费提供教科书出版、发行暂行管理办法》(新教财(2003)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出版单位将教科书交至新华书店后,由新华书店送至各学校。新华书店凭学校、乡、县(市、区)、地(州、市)区教育、财政部门签署的供书有效凭证,报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向自治区教育厅领取书款,并同出版单位结算。
六、2005年春季学校收取的享受资助的困难家庭子女的教科书费和杂费应退给学生,教科书退款资金由各县(市、区)从2004年底自治区下达的国家义务教育助学资金(新财教(2004)207号)中解决,杂费退款资金由教育厅拨付各县(市、区)教育局。具体退款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制定。
七、发给学生的免费教科书,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在教科书扉页右上方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章,印章规格要求:长五厘米,宽2.5厘米,红色印泥。
每年新学期开学时学校要举行隆重的免费教科书发放仪式,并在各种媒体上宣传党和政府对贫困学生的关怀,做到家喻户晓。
八、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结合地方财力,逐步提高对寄宿贫困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解决免费教科书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免收杂费资金,县(市、区)级财政解决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原则,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贫困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工作,对寄宿贫困学生给予必要的生活费补助。补助形式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不能低于自治区教育厅、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将人民教育基金的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的通知》(新教财(2005)3号)规定的:“从各县(市、区)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中切除30%用于解决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