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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一九九七年第17号--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8 生效日期: 1997-03-2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17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获悉,今年3月21日在荷兰发生了一例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荷兰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牛、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入境。一经发布,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如发现牛海绵状脑病病例或可疑病例,必须及时向我部报告。


  六、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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