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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5]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和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5)10号)精神,为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1987年,全国进行了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抽样调查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措施,使残疾人状况有了极大的改善。18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迅速,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生活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已经不能真实地反映现实情况。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国情、区情调查的一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必不可少的手段,是科学执政的需要,其目的是为制定残疾人事业的各项规划、计划、政策、法律法规提供可靠依据。
  二、调查工作的任务和方法步骤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采取分层、等距整群、分阶段的概率比例抽取800个县级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国家安排我区在15个县级单位的63个乡级单位作为全国抽样调查的样本。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新修订的残疾人标准,查清各类残疾人的真实数量,以科学的计算方法推算出目前全区残疾人的数量;掌握各类残疾人的致残原因、分布情况、民族比例及其康复、教育、就业、家庭生活等状况;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性调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资料。
  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我区的调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阶段(2005年5月一2006年3月底)
  1.组建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制定各项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及安排;
  2.召开自治区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3.编制分层抽样框,确定抽取样本单位;
  4.组织自治区级调查指导人员并参加全国培训;
  5.指导地、县级组织调查队伍,培训调查人员并组织进行省级试点调查;
  6.进行调查摸底;
  7.编制落实调查工作经费;
  8.开展社会宣传。
  (二)现场调查阶段(2006年4月1日一5月底)
  1.调查队按国家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调查内容、统一器具进行入户调查,填写《住户调查表》;
  2.组织各科医生对疑似残疾人进行鉴定,填写《残疾人调查表》;
  3.逐级进行调查质量验收,凡抽查不合格者要重新调查。
  (三)数据处理汇总阶段(2006年6月一2007年12月)
  1.逐级汇总、上报、分析、数据处理、质量评估;
  2.编印有关资料;
  3.建立数据库,组织进行专业分析研究,数据开发,待国家审定后公布有关数据;
  4.进行调查工作总结。
  三、组织领导
  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目前,已经成立了自治区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残联。
  四、经费保障
  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系统工程,经费保障十分重要。根据国务院(2004)73号文件规定,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由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依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本着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自治区及被抽中地县财政预算计划,分别在2005一2007年给予安排。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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