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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开展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 2005-06-1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5]9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开展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我市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我市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乌鲁木齐市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志勇 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组长:冯 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李宏斌 市建委主任
  樊新和 市规划局局长
  李兴明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王晓鹏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阿合买提江·米那木 市工商局局长
  侯志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曹旭东担任。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督促、落实专项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总结。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治理的重点和要求
  (一)治理重点。
  1.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道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2.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扩建中未依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未同步设置市政消防栓等消防公共设施的;
  3. 公共民用建筑室外消防车道及扑救面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因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而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在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在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等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治理要求。
  1.对城市消防车道的治理要求。
  (1)城市街区内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1条);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2条);
  (3)城市街区及小区内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或摆摊设点影响消防车通行;
  (4)市政消防栓建设必须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政消防栓应保证每隔120米设置一个。
  2.对建筑物消防车道及安全疏散通道的治理要求。
  (1)建筑物周围原设计的消防车道必须保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或摆摊设点影响消防车通行;建筑物(尤其是高层建筑)原设计的消防扑救面范围内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不应搭建临时建筑;建筑物的消防扑救面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的广告牌;建筑物之间预留的防火间距不得挪作他用;
  (2)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通道必须保证畅通,严禁堵塞圈占,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的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分开设置;疏散走道、楼梯间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保证达到应急照度和应急照明时间,现有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不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疏散走道、楼梯间内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防排烟设施。

  三、实施步骤
  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分调查摸底、协同治理、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一7月10日)。
  1.市规划局具体负责调查城市街区消防车通道的现状;
  2.市建委具体负责调查城市道路上市政消防栓的建设情况以及目前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中市政消防栓建设的情况;
  3.市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调查居民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的现状;
  4.市公安局消防局具体负责调查公共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室外消防车道、室内消防通道的现状;
  各成员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登记造册。认真分析导致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不畅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治理措施,形成专题报告于7月6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专题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协同治理阶段(7月11日一8月4日)。
  1.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主干道、街区等的消防车道的治理工作,并会同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核查影响消防车道畅通的建(构)筑物的审批手续,依法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违章建(构)筑物,确保城市主干道、街区的消防车道畅通;
  2.市建委针对市政消防栓建设不足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市政消防栓的建设步伐;
  3.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章占道经营及在城市道路尤其是居民住宅小区道路上设置障碍物的行为;对规划、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告知的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在建筑外墙扑救面设置的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广告牌进行依法查处;
  4.公安消防部门对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人员疏散的消防安全问题,依法责令整改,对拖延整改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及侵占消防车道的经营户;
  5.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协调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5日一8月29日)。
  在协同治理阶段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督办落实。对于问题特别突出,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由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并通过媒体曝光。

  四、具体要求
  (一)实施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工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进一步优化我市消防安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工作质量。
  (二)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加强配合,积极发挥职能互补优势,努力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要认真分析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通道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报道,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氛围。各成员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给予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和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热情,切实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的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20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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