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10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福州市仓山区200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5)2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8866公顷(其中耕地0.39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园地0.36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179公顷,前锦村园地0.0113公顷,螺州镇洲尾村菜地0.3936公顷、园地4.11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56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5.9301公顷;使用国有水利设施用地1.4195公顷、其它土地36.330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3.6799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市建设,不得建别墅。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涉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供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8866公顷,计入福州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