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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指纹公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14 生效日期: 1994-02-14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能否为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办理在台湾当局提供的“指纹卡片”上所捺指纹公证。经商有关部门认为,公证处可以为台胞办理指纹公证,但必须1.由当事人自愿申请;2.只证明当事人在我们制作的指纹卡片上(见附件ぉ所捺指纹属实。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ぉ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指纹卡片上所捺指纹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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