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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23 生效日期: 1994-02-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4]11号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3]74号)下发后,各级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执行,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行社各项工作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健康地发展。但在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工作上,仍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保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各级农业银行、信用社要严肃认真地贯彻人、农两总行银传[1993]74号文件,严守纪律,听从指挥,在人、农两总行正式下发农村信用社具体改革方案前,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不得变动。各级农业银行仍要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同时,信用社必须服从农业银行的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要保持信用社机构、人员、财产、资金以及行社业务分工的相对稳定,行、社之间不得相互侵占、平调、挪用和转移国有、集体财产和资金,不准突击放款,不准突击花钱,不准乱分集体财物,违者要严肃处理。
  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由中国农业银行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领导和管理。在《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条例》及有关部署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前,各地一律不准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

  二、加强县联社建设,充分发挥县联社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职能作用。要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县联社的组织并完善服务功能。尚未建立县联社的地方,要逐步把县联社建立起来;已经建立县联社的地方,要进一步稳定、完善、充实、提高,真正把县联社办成基层信用社的联合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县联社管理机构,更好地发挥其管理、服务、监督基层社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县联社功能,搞好信用社县辖结算、资金调剂和资产负债比例的调控;要充实加强县联社领导和管理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县联社干部进行政策和管理能力培训。

  三、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农村信用社要认真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总方针,服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信用总量。要大力筹集、盘活资金,按规定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保证存款支付。1994年要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农总行确定的年度、季度贷款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认真做好信用社资金和规模的调剂工作,适应资金运用的季节性要求,搞好行社资金的衔接平衡,把资金用好用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在二季度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向农村信用社开办一定数量的特种存款,资金有余的信用社还可以购一部分国债。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政策,不得随意提高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四、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贷款的投向、投量。农村信用社要以支农为己任,按照贷款使用顺序,优先安排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贷款和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多种经营贷款。在安排好上述资金的前提下,再安排乡镇企业贷款和其他工商业贷款。当年新增乡镇企业贷款中的长期贷款,要控制在当年乡镇企业贷款增加额的30%以内。

  五、加强农村信用社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稽核检查工作。各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稽核检查部门要认真按照人、农两总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检查工作,确保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行社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把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
  各分行接到本文后,请立即转发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县支行、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并抄送地方政府。各地贯彻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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