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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3-01-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84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陕西河南湖北四川江苏山西辽宁广东山东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2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储财字[2002]16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693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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